广东金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金友集团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执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香,女,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执行人:广东金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珠玑镇现代农业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康小松。
关于***与广东金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友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韶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韶仲裁字第23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确定金友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31477元、仲裁费21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经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4日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申报个人财产。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具体情况:一、查询到金友公司名下位于南雄市水南桥头金友驾校“三旧”改造地块金友大厦A栋101、102、103、104、105、106、107商铺及二层办公室;二、针对上述101、103、104、105、106、107商铺及二层办公室(有抵押权),本院已在(2021)粤02执516号案作首次预查封处理,并正在处置阶段;三、针对上述102商铺,本院已轮候预查封,首封法院为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四、本案已向(2021)粤02执516号案申请参与分配。经向申请执行人征询意见,其对法院所作的调查工作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再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通过现有的调查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申请参与本院另案即查控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案件的分配程序,本案可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伟才
审 判 员 邓荣斌
审 判 员 许瑞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园园
书 记 员 涂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