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282执5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 被执行人:广东金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21918769365,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珠玑镇二塘村委现代农业产业区08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金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雄劳人仲案字(2022)144号、雄劳人仲案字(2022)142号仲裁裁决书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金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广东金友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1575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49790.0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70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92635.0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东金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有不动产,现由本院另案正在处置中,待财产处置后本案可参与分配。本院已将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两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如财产未能成功处置,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雄劳人仲案字(2022)144号、雄劳人仲案字(2022)14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