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友集团有限公司

南雄市自然资源局、广东金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82执1206号 申请执行人:南雄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南雄市雄州街道***路6号时代广场二期。 法定代表人:符加方。 被执行人:广东金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21918769365。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雄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广东金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雄自然资(决)字〔2021〕017号、(2022)粤0282行审16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广东金友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南雄市自然资源局支付标的款2553560.3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7936元,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2581496.32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不动产、车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村委会等部门进行调查,查明广东金友集团有限公司有土地及厂房,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并在本院另案正在进行处置其门店及其他资产,待处置之后进行参与分配。除此之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并告知其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