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82执1113号
被执行人:广东金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被执行人广东金友集团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移送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282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金友集团有限公司应缴纳诉讼费12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不动产、车管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被执行人经营所在地进行调查,查明广东金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正由另案进行处置其门店及其他资产(园区),待处置之后进行参与分配。除此之外,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为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