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91民初2354号
原告:烟台龙升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泰山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859456040。
法定代表人:吴淑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强,山东行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虹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8-3号鲁东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489840038。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利。
原告烟台龙升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虹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烟台龙升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龙升工程机械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好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