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浙菱电梯有限公司

杭州浙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杭州振腾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浙菱电梯有限公司与杭州振腾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1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6413号
原告杭州浙菱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鹏,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振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浙菱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振腾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浙菱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振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浙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振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2元,减半收取3451元,由杭州浙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