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金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盛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8号

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通平,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盛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海,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盛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1月27日申请执行人通江县**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盛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标的款200万元,且对下余款亦约定还款计划和还款时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921执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施忠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