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盛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921执7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住通江县。
被执行人:四川盛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666383H
住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中路3号2幢1层7号
法人代表:赵海,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言安,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盛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言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该案件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1921执7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2)川1921执7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四川盛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言安的执行。
申请人若再次申请执行,应当在收到本裁定后两年内向本院书面提起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向 导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