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229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述文,巴中市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盛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海,董事长。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2666383H。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盛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盛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000000元,剩余未支付款项,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921执22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施忠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