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城建装饰有限公司

日照城建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东民一初字第416号
原告:日照城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友好,山东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城建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城建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牟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