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167号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号州立公路4550号100座。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古翠路80号浙江科技产业大厦9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诉被告浙江莱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负担。
审判长吕璐
代理审判员何琼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