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荣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西荣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2民督53号
申请人:中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渝。
被申请人:江西荣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荣春。
被申请人:上饶市龙泉余土处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训肖。
被申请人:东莞市南岳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献岳。
申请人中劲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荣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龙泉余土处置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岳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发出(2021)赣1102民督5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江西荣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龙泉余土处置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岳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发出支付令后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赣1102民督5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审 判 员  郑 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温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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