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623号
原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海,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宣,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琦,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交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名: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原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交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