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2民初9342号
申请人:***,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高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大南镇丰南大道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89235397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江西省高登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周谷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高登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高登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