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登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民辖终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富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原审被告:***,男,198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
原审被告:江西省高登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大南镇丰南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合肥周谷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高登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周谷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8)皖0102民初934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巢湖市。为查明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的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诉称的事实、理由及提出的诉请来看,被上诉人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上诉人等支付工程款,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涉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中国合肥农产品国际物流园沿街商铺及地库”工程项目在合肥市瑶海区大兴镇,属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依据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无误,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瑾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