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881民初694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江西一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一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一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一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