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琼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西琼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701民初2519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博乐市。
被告:江西琼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芦洋产业园C区民生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旭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双泉,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江西琼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6月9日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42元,减半收取9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成琳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艾克旦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