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701民初3184号
原告:赵成,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成与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2023年2月11日,原告赵成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赵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882元,由原告赵成负担。鉴定费1050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成负担。鉴定差旅费10,440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赵成负担8716元(已支付),由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24元。
审判员 玉孜木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