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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森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萍乡湘东区分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313民初1127号之二 原告:萍乡市森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工业园B区1-2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MA387Y9T5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系该公司行政经理。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萍乡湘东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广寒寨乡官陂村2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MA3949HT29。 负责人:***。 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芦洋产业园C区民生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988××××。 负责人:***。 原告萍乡市森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萍乡湘东区分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萍乡市森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萍乡市森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萍乡湘东区分公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市森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1.17元,减半收取1060.58元,由原告萍乡市森林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文 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