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志帮实业有限公司

***与吴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181民初694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参与诉讼。
委托代理人:席新波,江西得其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参与诉讼。
被告:吴某,女,2019年2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法定代理人:***,女,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系被告吴某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人,参与诉讼。
被告:***,男,199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第三人:***,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住江西省德兴市。
第三人: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经济开发区工业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62019472P。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参与诉讼。
委托代理人:**,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参与诉讼。
第三人:江西志帮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银山路231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59182350XX。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吴某、被告***、第三人***、第三人江西振阳建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志帮实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远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