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4民初7449号
原告:江西志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镇银山路231号2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双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瓯北街道珠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珠岙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志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瓯北街道珠岙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志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16元,减半收取计16708元,由原告江西志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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