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志帮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志帮实业有限公司与永嘉县瓯北街道珠岙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24民初2194号

原告:江西志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银城镇银山路231号2楼。

法定代表人:潘金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华,浙江双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毓飞,浙江双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瓯北街道珠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珠岙社区。

负责人:郑建武。

原告江西志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县瓯北街道珠岙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江西志帮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0212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9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计算至本案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9日,原告中标建造瓯北街道珠岙村综合大楼、瓯北街道珠岙村老人活动中心的工程。2018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3502124元。2018年12月22日,原告按约完成工程施工。工程竣工后,原告向被告提供竣工验收资料,要求被告安排竣工验收并支付工程款,但是被告一直未组织验收。2019年2月份,被告入住使用。2019年5月31日,原告出具书面报告要求被告组织验收,但是被告依然不予理。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尚欠工程款1502124元未支付。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建设施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诸于法院。望贵院查明本案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4月30日,永嘉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瓯北街道行政村(社区)规模优化调整的批复》,批复撤销珠岙村,设立珠岙社区,辖区范围东至东华路,南至瓯北大道,西至白水社区,北至山场,社区服务中心设在原珠岙村。2019年9月19日,永嘉县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村民委员会撤销后法律主体问题的复函》,答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村(社区)规模优化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9]25号)等有关规定,村改社区后(保留原村经济合作社),以原村民委员会名义签订的各类有效经济合同(包括土地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等合同)由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履行,以原村民委员会为法律主体的涉及民事经济权利义务的诉讼变更为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法律主体。”据此,永嘉县瓯北街道珠岙村已被撤销,该村民委员会的相应民事权利义务应由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继受,永嘉县瓯北街道珠岙社区居民委员会并非本案适格被告。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拒绝变更被告,故其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志帮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黎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厉慧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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