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志帮实业有限公司

德兴市中腾余土处置有限公司与江西志帮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81民初1173号之一
原告:德兴市中腾余土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新营街道虎头岭工业园鑫德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34329045XR。
法定代表人:祝寿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财,江西立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志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银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59182350XX。
法定代表人:潘金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新波,江西得其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兴市中腾余土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志帮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兴市中腾余土处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兴市中腾余土处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47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志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黄远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