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志帮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志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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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1民初3855号
原告:***
被告:江西志帮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金帮。
原告***与被告江西志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樊高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余志琪
书 记 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