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吉0322民初176号
原告:***,女,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亚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榆树市。
被告: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福泰国际家居城住宅楼1#幢1层1-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梨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梨树县梨树镇树文街25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梨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标农田)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江***委托代理人***、高标农田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标农田向***支付工程款221.5万元;2、不足部分由***偿还。3、案件受理费由三名被告共同连带负担。事实及理由:志帮实业因承包梨树县2022年泉眼岭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项目(七标段)需垫付工程款,故2023年5月8日通过其代理人***向原告借款265万元,借款方式为以原告名下的三处房产折价为江***上述建设项目支付垫资工程款,待工程款拨付时一周内归还借款。后江***和***两被告均无意向原告归还借款。因梨树县2022年泉眼岭东北黑土地保护建设项目由高标农田发包,高标农田尚欠被告江***有限公司工程款,但江***和***怠于向高标农田行使到期债权,故原告起诉三个被告,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案涉房子不是买卖关系,是抵账处理,尚欠付221.5万元属实,我靠挂江***在高标农田施工的工程已经完工,高标欠付我工程款294万元尚未结算,同意直接偿还原告。
江***辩称,***说的属实,我方同意将高标农田尚欠的工程款直接给付原告抵顶***的借款。
高标农田辩称,案涉工程江***中标属实,实际施工人是否***不清楚,合同总价459万元,已拨付165万元,尚欠294万元,我方应拨付总价款80%,即202.2万元达到付款条件。
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8日,***因偿还他人债务,借用***房屋三套房屋抵账,欠付***房款265万元。2022年11月16日,***挂靠江***与高标农田签订了黑土地保护项目建设《合同书(七标段)》,截止目前,高标农田尚欠江***及***应结算工程款202.2万元。
原告为证明以上事实向本院递交了《借条》《三方协议》《中标通知书》《结算书》《合同协议书》各一份。三被告均质证称对以上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以出借房屋的方式对***取得的债权合法有效,高标准农田七标段建设项目由江***中标,***组织施工,现工程已交付使用,高标农田欠付江***及***工程款属到期债权,因***怠于清收到期债权又不对***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现***代位***主张到期工程款符合代位权诉讼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即高标农田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支付,应视为向江***结算工程款,同时等额抵顶***对***的欠款,不足部分由***偿还。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代位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梨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关于欠付江***实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2.2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剩余欠款19.3万元。
案件受理费12660元,由被告***负担。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据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长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祝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