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民初187号
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富顺达建筑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L07011303C。
法定代表人:梁水仍。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红,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93771694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MR0J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富顺达建筑设备经营部与被告江西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富顺达建筑设备经营部于2018年1月31日以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富顺达建筑设备经营部与被告江西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富顺达建筑设备经营部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