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云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云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上饶市经开区双创科技城1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JXW9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上饶市经开区汽车产业集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J54Q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水南中州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7YG7539。
法定代表人:*高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西云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2019)赣1121民初1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西云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两上诉人管理层的实际办公地点在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647号17楼,依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
被上诉人江西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两上诉人管理层均在上饶市经开区,请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为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彬
审判员韩扬
审判员董有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金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