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5696号
原告:上饶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茶亭镇工业园达江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39970333XH。
法定代表人:章仕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祝平彪,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水南中洲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937716947。
法定代表人:胡翔超。
原告上饶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上饶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由原告上饶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先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翁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