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执1287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宏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源片区长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J40Q42。
法定代表人:陈仁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吉阳中路18号27幢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937716947。
法定代表人:胡翔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1121民初2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江西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400元,合计人民币304,400元。但被执行人江西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4,4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或提取等额收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辰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提取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秋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