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清洲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玉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23民初2348号
原告:江西清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山县冰溪镇沿河路B区。
法定代表人:XX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西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86号11幢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淮玉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72年10月2日生,汉族,***玉山县人,经商,家住***玉山县
原告江西清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江西清洲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撤回对被告江西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清洲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悦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33元,由原告江西清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