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红星现代商务中心第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店软件园总部大楼2A。
法定代表人:方培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04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496034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549603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尧航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