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2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红星现代商务中心第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店软件园总部大楼2A。
法定代表人:方培义,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1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1月9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于2020年1月9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之后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1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中光通信科技(湖南)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布,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2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496034元(包含执行费5460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49603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尧航
审判员肖和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