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冕宁县成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9民初1559号
原告:冕宁县成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冕宁县里庄镇全阁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MA6BKWJH43。
法定代表人:海莱什哈,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朝旭,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军胜。
被告:湖南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红星现代商务中心第1幢B40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6329972C。
法定代表人:朱波。
原告冕宁县成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
冕宁县成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按合同付清拖欠的劳务费2541448元及为被告垫付吊车下材料费39600元,合计人民币:2581048元;2.判令被告支付3月9日签订补充协议后增加的工程款(如铁塔50+1)和老百姓阻工产生的误工费合计人民币149977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12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海莱什哈与被告湖南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江**东大风电场35KV集电线路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总价592.53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占地未与当地村组协商好,导致老百姓阻工,设计变更导致增加工程量,加之雨季雨水增多等等因素,影响了工程进度,导致施工期限延长,后经原、被告双方在各政府部门和业主的协调下,2022年3月9日签订《补充协议》,增加部分工程,工程造价增至到1000万元。原告继续施工,把剩下的工程做完,于2022年6月26日工程已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开始供电。现被告恶意拖欠劳务费不予结算,导致我们剩下的员工工资和当地的材料款无法支付,天天被人逼债。被告湖南创能电力有限公司已付劳务费5418552.00元;其他由刘劭昙付34万;冯学文付5万;湘潭众建劳务公司付159万;章云亮付6万。尚欠劳务费2541448元,及为被告垫付吊车下材料费39600元,欠款合计人民币2581048元,加之新增铁塔及误工费149977元,被告应付原告共计人民币2731025元。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付清原告剩余的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双方所签合同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中第一款规定:“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签协议或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顾全大局,力求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无法解决的,甲、乙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甲方为湖南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红星现代商务中心第1幢B4053号,故依双方合同约定管辖,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戚鲁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何中良
书 记 员 谢 鹏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