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湘预大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6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红星现代商务中心第1幢B4053号。
法定代表人朱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一辉,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意成,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湘预大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安置小区一栋二单元盼盼路666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吴钢耀,总经理。
担保人吴钢耀,男,汉族,1966年3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担保人彭玉珍,女,汉族,1966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能电力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湘预大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预大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2021)湘0121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湘预大建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创能电力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22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湘预大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中,案外人吴钢耀、彭玉珍自愿提供担保,加入本案的执行中。
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3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照以下方案履行:一、被执行人湘预大建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创能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8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判决书计算)、案件受理费6000元;二、申请执行费10400元,由被执行人湘预大建公司承担;三、案外人吴钢耀、彭玉珍自愿提供执行担保,如果被执行人湘预大建公司未按期履行以上义务,则案外人吴钢耀、彭玉珍承担连带责任,可以由法院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创能电力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湘预大建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房产的查封以及限高措施等;五、如果被执行人湘预大建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创能电力公司可以要求法院执行湘预大建公司、吴钢耀、彭玉珍。2022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创能电力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创能电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21执614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建安
审判员  黄 彪
审判员  唐昌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