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81执70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红星现代商务中心B40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63299792C。
法定代理人:朱波,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一,男,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化县。
被执行人:***,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居民,户籍所在地安化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湘1281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一、***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湖南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一、***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404,541.64元,被执行人**一、***承担执行费6,161元、案件受理费5,630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一、***名下的银行存款、其他不动产、工商登记、受益类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一、***名下银行存款帐户。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廖意成,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一、***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0月31日对被执行人**一、***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一、***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创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周 伟
审判员 袁 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谌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