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82执20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标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剑桥郡小区1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标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682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标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7000元或其等值财产;
二、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胡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