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财保54号
申请人:新余市华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康泰路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唆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思敏,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信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路88号裕华名苑4栋1512房。
法定代表人:江军军。
申请人新余市华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新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信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2020年6月17日,新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余市华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信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余市华庭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易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