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4782号
原告:**,男,1982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子恒,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
被告:**,男,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湖南中信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路88号裕华名苑4栋15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910296807。
法定代表人:江军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敬国,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中信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原告承担人民币1065元,退回原告人民币1065元。
审 判 长 曾 群
人民陪审员 王春梅
人民陪审员 王佩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