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04执保161号
申请人:湘潭锐仁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双马工业园2号厂房第5跨。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信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雨花路88号裕华名苑4栋1512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
申请人湘潭锐仁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信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锐仁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信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锐仁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2300046720230000××××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信水电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湘潭锐仁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