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南攀峰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九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攀峰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九城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攀峰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九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2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410.5,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盛月娇******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