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上饶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21执1544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4292317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饶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胜利路4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16144592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121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饶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饶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西省上饶市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收入228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