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鲁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鲁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7604号
申请人:苏州市鲁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3楼3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690758870W。
法定代表人:武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辛,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士忠,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142079E。
法定代表人:翁大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住所地无锡市振新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200466304436F。
负责人:黄伟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市鲁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市鲁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的银行存款134494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鲁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南无锡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的银行存款13449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苏州市鲁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华朝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