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鲁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鲁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7民初7240号
原告:苏州市鲁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村。
法定代表人:武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培君,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刚,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告:***,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本院审理的原告苏州市鲁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鲁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存款355万元或名下房产等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鲁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名下银行存款355万元或名下房产等其他相应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丁亦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静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