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506执8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永奕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与江苏永奕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安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了安劳人仲字〔2022)第55号仲裁裁决。依该裁决:***与江苏永奕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江苏永奕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十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差额、住院期间护理费差额共计229382元。
******以义务人江苏永奕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江苏永奕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229382元。本院已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29382元。
执行中查明,江苏永奕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安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人仲字〔2022)第55号仲裁裁决而向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故安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人仲字〔2022)第55号仲裁裁决尚未生效,***依据该裁决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1)**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