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赣05民初70号
原告江苏泽高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南昌)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泽高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泽高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泽高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221.54元,减半收取73610.77元,由原告江苏泽高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傅惠君
审判员 艾小红
审判员 朱 伟
书记员 敖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