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赣0502执445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9)赣0502民初4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苏泽高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款1488574元,截至2019年12月26日已执行标的款0元,未执行标的款1488574元,未收执行费17286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河华
审判员 李华兵
审判员 姜 波
书记员 欧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