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02执保2272号
申请人:**连,女,1983年9月17日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申请人:江西建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滨湖大道**滨湖桃苑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31463804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泽高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三垛镇工业集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9692529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余江能光伏电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余市胜利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35134905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新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新余经济开发区高新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6975269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连与被申请人江西建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泽高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新余江能光伏电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申请人**连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泽高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新余江能光伏电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连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建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泽高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新余江能光伏电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