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高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与江苏泽高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84执25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工业园区环府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泽高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三垛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与江苏泽高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江苏泽高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协商解决,请求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328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素权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