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84执25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工业园区环府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泽高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三垛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与江苏泽高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同意与被执行人江苏泽高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协商解决,请求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且申请执行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328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案号立“执恢”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素权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