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02执保597号
申请人: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泉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码9136050056869730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泽高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三垛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9692529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泽高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价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泽高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价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泽高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