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91执5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泽高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692529-X,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10529858U,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泽高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的(2018)苏0591民初4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泽高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垫付款912305.9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62元,由被告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泽高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2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苏州工业园区环府路66号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因“收件地址无此单位而退信”。
2、2018年12月10日、2019年4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8年12月13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不动产、购物地址、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反馈。
4、2018年12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18年12月11日,因被执行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6、2019年4月11日,因被执行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17年12月13日,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向本院发出协助函,告知本院因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巨大,涉及投资人较多,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因本案被执行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与江苏绿能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公司均系“SPI”集团名下子公司,为刑侦案件的关联公司,故请求本院停止扣划、冻结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相关账户,停止查封、扣押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其他财产,停止提取、扣划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到期债权。
8、在以被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为执行人的关联案件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于2018年8月20日赴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环府路66号现场查找,未找到该公司下落,周围群众反映该公司未在此办公,也无该公司财产线索提供。
9、2019年4月,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亦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918767.97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918767.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关联公司因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已发函请求协助停止本案执行,故本院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牛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